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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化片区安置地块将于10月22日拍卖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8-10-17 15:10:35

经衢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衢州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2日通过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以拍卖方式出让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范围内1幅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主要规划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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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衢化片区安全隐患综合整治建设项目“厂中村”搬迁安置工程(东片)安置用地(二)-4#地块,土地面积14359㎡,建筑面积≤27283㎡(不含地下建筑面积),其中住宅≤25283㎡、商业≤1920 ㎡(含物业管理用房),居家养老中心≥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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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区位图

现场图.png

▲项目现场图


注:拍卖地块规划指标详见衢州市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
  拍卖地块主要要求如下:
  1.拍卖地块附带规划认可的建筑设计方案出让,竞买成功后竞得人按该地块建筑设计方案、控规、规划条件、建设管理要求、特别约定等,进行设计建造。
  2.拍卖地块项目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预制率不低于20%)且全部实行全装修,建成后产权必须全部自持,不得分割转让。
  3.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
  受让人应当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付清土地出让价款的50%、60日内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在约定交清土地出让价款之日起六十日内仍未交清,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竞得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竞得人赔偿损失。
  竞买保证金在竞得人与衢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转为定金,竞买保证金超过土地出让价款20%的部分转为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价款分二期缴纳的,定金在土地出让价款第二期缴纳时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分二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土地出让价款时,不需支付利息。
  拍卖地块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从违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参加衢州市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活动。
  受让人未按上述约定时间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
  4.受让人应当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设计和报批工作,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建设周期为24个月(自土地交付之日起算)。
  5.出让地块内的道路、绿化、管线等配套由竞得人按规划设计要求自行配套建设。出让地块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由受让人按规定提供。
  6.地下室开挖过程中要做好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等的保护工作。
  7.出让地块的交付:
  受让人交清土地出让价款60日内,出让人必须按照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受让地块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已具备开发条件、受让人无故不同意交付的除外)。
  8.拍卖出让成交后,竞得人在十个工作日内必须与衢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否则,作违约处理,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9.土地出让价款中不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用水、用电等其他规费,由受让人在办理各有关手续时自行缴纳。
  10.根据《关于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的通知》(衢建设[2000]75号)的规定,绿地率不足部分应由受让人交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11.出让地块使用地下空间,报规划部门批准后需向衢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地下空间使用权报批手续,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12.受让人必须严格按规划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开发。经规划许可改变土地利用条件的,严格按衢规[2008]57号《关于印发<衢州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变更通报制度>的通知》和《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执行。
  13.出让地块按现状拍卖出让,场地的进一步平整及其费用由受让人承担。开发建设中的施工用水、用电等手续由受让人自行申请办理。
  14.受让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交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和契税后,凭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和税费票据凭证等有关资料,向衢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衢州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负责办理不动产权证。
  15.受让人凭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等资料向有关部门申办计划立项、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16.出让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包括市政道路等公益事业用地,今后在土地登记发证复核验收时,如“发证”或“用地”面积减少,土地出让价款不再作调整。
  17.受让人在土地开工前筑实体施工围墙,在醒目位置设置开发项目工程告示牌,标明开发单位、项目名称、项目主要规划指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情况、开工和竣工时间等。
  18.受让人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受让人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受让人,可视为未按期开竣工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19.本次拍卖出让提供的所有资料,竞买人应认真咨询,了解标的现状。竞买成功后,不得以未咨询或对标的不了解而提出异议或反悔。
  20.拍卖公告及本须知中经济技术指标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有矛盾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为准。
  21.拍卖公告及本须知中地块开工时间、建设周期等建设要求与建设部门的建设管理要求有矛盾的,以建设部门的建设管理要求为准。
  22.出让地块开发建设前遇到通道、管道等施工建设方面的事项,由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协调帮助解决。
  23.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与本须知有矛盾的,以本须知为准。
  衢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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